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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,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。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,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,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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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基法35條解釋在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「連續工作4小時休息30分鐘」 - 法律百科的討論與評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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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基法35條解釋在按勞動基準法第35 條規定:「勞工繼續工作4 小時 - 新北市政府的討論與評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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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基法35條解釋在【簡文成專欄】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但書規定另行調配之 ...的討論與評價
1.按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:「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,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。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,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,另行調配其 ...
勞基法35條解釋在【文章分享 程居威律師】勞基法規定,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的討論與評價
答:勞基法第35條規定:「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,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。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,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,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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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基準法 第35條規定: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,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。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,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,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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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,不服原處分機關 ... 認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,且為甲類事業單位,係第 2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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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:「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,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。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,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,另行調配 ...